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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資源回收宣導遊戲器材開放借用

公告類型: 一般公告
點閱次數: 851
借用對象
凡臺南市轄內機關、學校、集合式住宅管理委員會、兒童及少年安置及教養機構、老人福利機構、立案人民團體或經臺南市政府社會局核准設立之財團法人社會福利機構及社會福利團體(以下簡稱申請單
位)於舉辦資源回收、環境教育或具公益性質之相關活動時,得向本局申請借用宣導器材。
如活動內容對於他人健康或安全有危害之虞、違反法令或公序良俗之行為或作為營利使用之一者,本局不予核准使用,如已核准者,取消借用。
借用流程
一、申請單位應於宣導器材領取日前10 個工作天提出申請表(如附件一)(須蓋單位大印),立案人民團體需檢附立案證明影本(加蓋與正本相符章),相關文件郵寄至臺南市東區中華東路二段133 巷72 號本局
一般廢棄物管理科(連絡電話:06-2892712,傳真號碼:06-2882102),本局審核後回復申請單位。
二、申請單位請於接獲核准通知後,於指定時間至指定地點領取宣導器材。申請單位如改期借用,應於原定借用日之三日前以書面通知本局,逾期未領取者則視同放棄借用。如需本局協助載運者,請於申
請表填妥載運時間及地點。
領取時間及地點
一、宣導器材領取及歸還時間:週一至週五(上班日)上午9 時至12 時,下午1 時30 分至5 時。
二、領取方式:
(一)自行至本局永華辦公室(臺南市東區中華東路二段133 巷72 號)載運
(二)由本局協助載運至指定點
三、宣導品領用:
(一)為鼓勵各單位自主辦理資源回收宣導活動,經核定通過申請之單位,可另與本局申請宣導品,本局將依實際宣導人數提供宣導品(至多200 份),請申請單位於領取器材時一併簽立宣導器材借用檢核表(如附件二)。
(二)借用單位歸還器材時,須繳交宣導成果表(含宣導品領用清冊,如附件三),如宣導人數未達宣導品領取份數,借用單位須歸還剩餘之宣導品。
借用期限
以7 個日曆天為原則(自領取宣導遊戲器材日隔日起算),歸還日如遇假日則順延至次1 個上班日,如因性質特殊需延長歸還借用者,請於申請時註明事由,本局保留審核權利。
發布日期: 2016/03/28
發布人員: 張正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