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民國103年12月31日公告「管制性化學品之指定及運作許可管理辦法」規定,列屬管制性化學品(如附表)者於運作管制性化學品前,應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許可,非經許可者不得運作。
罰則:依據「職業安全衛生法」第43條第1項規定,未依規定申請許可者,處新台幣幣20萬元以上2百萬元以下罰鍰。
故提醒各實驗場所如欲運作管制性化學品需依法申請許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