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運作管制性化學品前,應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許可,非經許可者不得運作

公告類型: 實驗場所安全衛生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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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民國1031231日公告「管制性化學品之指定及運作許可管理辦法」規定,列屬管制性化學品(如附表)者於運作管制性化學品前,應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許可,非經許可者不得運作。

罰則:依據「職業安全衛生法」第43條第1項規定,未依規定申請許可者,處新台幣幣20萬元以上2百萬元以下罰鍰。

提醒各實驗場所如欲運作管制性化學品需依法申請許可

發布日期: 2015/05/28
發布人員: 黃崇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