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廢棄物清理法第五條第六項修法規定:一般廢棄物應回收項目如下:
一、紙類
二、鐵類
三、鋁類
四、玻璃類
五、塑膠類(不含塑膠袋):PET、PE、PVC、PP、PS
六、光碟片
七、行動電話及充電器
八、食用油
   
一般廢棄物應回收項目新公告事項
公告類別:校園環境保護類  
    發佈日期:2014/11/05  
  點閱數:1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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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廢棄物應回收項目新公告事項
依據廢棄物清理法第五條第六項修法規定:一般廢棄物應回收項目如下:
一、紙類
二、鐵類
三、鋁類
四、玻璃類
五、塑膠類(不含塑膠袋):PET、PE、PVC、PP、PS
六、光碟片
七、行動電話及充電器
八、食用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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