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修正學校人員申請環境教育人員認證之研習時數認定原則第3點,環境教育研習時數之認定,為以下場所辦理之活動:
(1)教育部。
(2)環境部。
(3)直轄市、縣(市)政府及其教師研習機構。
(4)教育部補助或委託辦理之民間團體、學校或事業。
(5)環境部、直轄市、縣(市)政府委託辦理之民間團體、學校或事業。
(6)環境教育機構。
教育部修正學校人員申請環境教育人員認證之研習時數認定原則
公告類別:環境教育
發佈日期:2023/1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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