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鑑於廢二次鋰電池於廢棄時可能仍有殘餘電力,不慎存放即有燃燒之虞,請依「廢乾電池回收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辦理外,並請依下列注意事項辦理並協助宣導:
(一)廢乾電池不得露天貯存。
(二)貯存區域及貯存包裝避免水份進入。
(三)回收廢電池請留意是否有包裝狀態較新之電池(可能含電量較高)並注意絶緣貯存。
(四)廢二次鋰電池以1/1000鹽水放電7天以上再行貯存。
(五)電池貯存避免陽光照射及高温區域。
(六)回收廢二次鋰電池時,應於電極(正負極)上貼絶緣膠帶避免短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