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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行政院環境保護署針對廢二次鋰電池(充電式鋰電池)回收貯存時應注意事項

公告類型: 校園環境保護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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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鑑於廢二次鋰電池於廢棄時可能仍有殘餘電力,不慎存放即有燃燒之虞,請依「廢乾電池回收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辦理外,並請依下列注意事項辦理並協助宣導:

()廢乾電池不得露天貯存。

()貯存區域及貯存包裝避免水份進入。

()回收廢電池請留意是否有包裝狀態較新之電池(可能含電量較高)並注意絶緣貯存。

()廢二次鋰電池以1/1000鹽水放電7天以上再行貯存。

()電池貯存避免陽光照射及高温區域。

()回收廢二次鋰電池時,應於電極(正負極)上貼絶緣膠帶避免短路。

發布日期: 2021/01/27
發布人員: 張正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