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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公告於110年12月31日以前申請展延者,數位課程採計將不受15小時限制

公告類型: 環境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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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為因應嚴重特殊性傳染性肺炎(COVID-19)疫情,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滾動式調整環境教育人員認證展延數位課程時數採計原則,依環境教育人員認證及管理辦法第15條第1項及第2項第1款規定於1101231(郵戳為憑)以前申請展延者,數位課程採計將不受15小時限制。

二、依據環境教育人員認證及管理辦法第15條第1項規定「環境教育人員除經薦舉取得環境教育人員認證者外,其認證有效期限為5年,期限屆滿前36個月內得申請展延;每次展延之有效期限為5年」,合先敘明。

三、請符合上開申請環境教育人員認證展延條件者,於1101231(郵戳為憑)前提出申請,倘逾時效申請證書展延,數位課程研習時數採計將以不超過15小時為限。

四、有關環境教育人員認證申請相關問題諮詢,請洽本部委辦團隊育成環保有限公司,電話:(02)6630-9988分機121113

發布日期: 2021/12/09
發布人員: 張正達